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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学习贯彻《国防交通法》,开创国防交通事业新局面
  • 2020-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国防交通概念

    国防交通是为国家防卫和战争服务的交通体系,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交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神经和大动脉,与战争和国防有着不解之缘。发达的交通运输业,完善的交通网络,不仅是社会进步、经济发达的象征,也是国防实力的重要体现。国防交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国防交通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双重支撑,是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领域,对于富国和强军都具有基础性甚至是“生命线”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交通工作,1995年2月24日颁布《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不断拓展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突破战略投送能力等短板弱项,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争实力。制定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三、《国防交通法》出台的意义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对推进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和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对推进我国综合交通领域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军民融合,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国防交通法》的基本原则

    《国防交通法》制定主要贯穿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作用,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活动的积极性,为促进交通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明确军队、政府、企业、公民各方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的加快构建。三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坚持以宪法和国防法为基本依据,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将长期以来国防交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五、《国防交通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本法通篇贯彻了军民融合思想,将这一思想确定为根本发展战略或者说是方针,确立了军政会商机制;规定国防交通规划要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既用于国防,也用于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规定军民共同组织实施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等。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交通领域全要素、多系统、全过程的军民深度融合。
      二是着眼建立基本制度。本法规范了国防交通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交通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交通的顺利实施。
      三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交通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交通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方针政策和成功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坚持从国防交通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现存的突出问题,这样就使法律落地生根,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基础。比如,针对战略投送能力薄弱问题,本法第一次对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及其相关保障作出了规定。
      五是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本法贯彻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关于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六是坚持有机衔接。注意处理好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本法主要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法不再作重复规定。

    六、《国防交通法》内容框架

    《国防交通法》共9章、 60条,包括:总则,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附则。

    七、《国防交通法》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国防交通法》是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管理体制,明确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二是规范国防交通的主要活动。系统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基本涵盖了国防交通的全部内容。

    三是明确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保障条件。按照国家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国家对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八、军民深度融合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交通领域贯彻军民融合战略思想,是起草国防交通法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这部法律从政策原则到体制机制、组织程序、技术措施等,通篇都贯彻了军民融合思想,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交通领域全要素、多系统、全过程的军民深度融合。

    在大政方针上,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在规划中,规定要兼顾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要贯彻国防要求,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交通主体工程(装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在国防运输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组织,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国防运输提供相关保障。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在国防交通保障方面,从方案制定到组织实施,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既用于国防,也可用于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等。

    九、对战略投送力量建设有何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明确了建设骨干在军、主体在民、军民融合、一体保障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的法律定位,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

    十、个人及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等等。

      十一、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

      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执行。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等。

    十二、其他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从国内前送保障海外军事行动的生活物资、装备用油、器材等补给物资,存在时间长难以及时保障、经济成本高、不熟悉驻在国情况等难题。《国防交通法》规定驻外机构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可以克服这些弊端,提升运输投送能力。